6亿多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到县

20.07.2016  23:01

6亿多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到县

  ■突出贫困人口和贫困村两个因素分配

  ■重点支持2016年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7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扶贫办获悉,自治区本级安排今年第二批补助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2亿多元,日前已全部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据悉,本批资金所有项目在今年12月31日实施完毕。

  据介绍,这批资金分配有两大特点:一是突出贫困人口和贫困村(含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两个因素分配;同时贫困人口因素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待遇县、片区天窗县倾斜。二是重点支持2016年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在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上,我区紧紧围绕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脱贫摘帽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扶持到户,确保扶贫对象得到精准有效扶持。同时,鼓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创新:一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管理模式;二是鼓励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三是对扶贫小额信贷给予财政贴息。

  本次切块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各县根据已经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和由县级负责的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适当用于贫困村及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中20户以上未通路自然屯的道路建设及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

  对列入今年脱贫计划的1000个贫困村中具备条件的合作组织,各县没有从今年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中予以支持的,应从本次下达资金中按20-30万元标准予以保障。具备条件的合作组织补助标准为:财政每补助1万元,合作组织至少扶持带动一户贫困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