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学问大写不好容易惹纠纷 法官教你写借条

17.05.2015  11:40

 

    核心提示

    明明叫覃艳华,在写欠条时却故意漏个字,写成覃艳想赖账;本意是1000万元借款,借款人却只打了个收条,声称是投资款,收条上竟写成1000元……近日,南宁市基层法院审理了不少类似的“乌龙”借贷纠纷。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增多,因为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在南宁也越来越多。小小借条,学问还真不少。5月15日,记者请法律专家“”出借条范本。借条该怎么写,才能有效避免纠纷,让专家来告诉你。

    故事一

    签名少写一个字 就想赖掉欠账

    代某曾垫资帮覃艳华给某工地的工程机械加柴油,事后大部分油款已结,但尚有20056元未付。2010年10月26日,经结算,覃艳华给代某写了张欠条。代某当时没留意,覃艳华在欠条上签的名字是“覃艳”。此后覃艳华一直拒不还款。

    今年1月12日,代某偶遇覃艳华时,当面要求其付清欠款,但覃艳华矢口否认欠钱,并称欠条不是她本人所写。一气之下,代某报警。迫于压力,覃艳华承认她以“覃艳”的名义写了这张欠条,并承认欠款属实。当民警问她为何欠条不写全名时,她自称就是想不付钱。随后,代某将覃艳华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

    法院认为,覃艳华向公安机关承认欠条确实属于她以“覃艳”的名义出具,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覃艳华说,欠条是她在教代某如何写欠条时,写给代某作参考的。但代某予以否认,且覃艳华也不能举证证实她的说法。

    欠条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覃艳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立写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尽管覃艳华以“覃艳”的名义写下欠条,但不影响法院认定她是实际债务人。由此,法院判定,由覃艳华支付代某柴油款20056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故事二

    借钱写“收条” 1000万或成1000元

    黄强是南宁一家企业的高管,2011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上海来邕经商的李明。李明自称手头有个大型项目需要投资,想找黄强借钱。2011年10月31日,黄强往李明的账户汇款1000万元。李明于同年11月15日向黄强出具了《收条》一份,写明:“收到投资款1000万元整(1000./元)。

    结果到了2014年,黄强便再也无法联系上李明。同年11月,黄强将李明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李明偿还“借款”1000万元。可法院也联系不上李明。今年4月,法院公开审理该案,黄强和李明本人均未到庭,只有黄强委托了律师到庭。

    黄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由于黄强不清楚《收条》与《借条》之间的区别,且碍于朋友的情面,对李明出具的《收条》上所写的“合作投资款”没有提出异议。当时写《收条》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没有要求李明提供抵押担保。但从李明书写的《收条》便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李明“借款”后分文未还且杳无音信,遂要求李明偿还黄强“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65万元。

    由于只有单方的说法,《收条》上又写明李明收到的是“合作投资款”,且1000万元的数额小写又是“1000./元”,法官表示,《收条》和《借条》的法律含义不同,黄强需要继续举证证明款项的性质,并出庭接受法官询问,以便法院查明案情。如果黄强无法补充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借款”而不是“合作投资款”的话,将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庭审数日后,黄强到法院撤诉,表示将与李明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事人物均为化名)(王斯 通讯员 李景强 王志新 彭情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