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女闪恋生下孩子留不住男子 男方跑路另有新欢

26.11.2014  10:30

大龄女闪恋,生下孩子留不住男子

男方跑路另有新欢。女子状告“孩子生父”索赔精神损失费及女儿抚养费,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张丹)3年前,34岁的大龄未婚女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成功男士”梁某。随后,两人闪电同居,她怀孕并生一个女孩。她本以为有了孩子,男方就会与她结婚,不料男子从此玩起失踪,甚至不理她们母女。何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及为女儿争取抚养费,但最终因证据问题而败诉。

        双方闪电般同居

        何某诉称,2011年8月初,经人介绍她认识了男子梁某。介绍人称对方人品好且事业有成,在南宁有车有房,“我当年已是34岁的大龄女青年,因着急很快与对方同居谈婚论嫁”。

        在何某的出租屋里,梁某一再表示,如果何某怀孕了就马上结婚。2011年11月,何某怀孕了,梁某得知后让她负责筹办结婚事宜,他则以做生意为由经常外出。

        此后,梁某以在外地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订纸箱做生意等,先后向何某借了4.5万元钱。更玩味的是,他以电脑辐射对孕妇不好为由,将何某一台价值2800多元的电脑搬走。但自此以后,梁某便以在外地工作、治病为由不再出现,何某只能通过电话联系他。

        男子跑路不认人

        2012年7月5日,何某生下一个女儿。她未曾想到,女儿的到来,梁某不但不高兴,反而谩骂她,并称不承担任何责任,之后关掉手机不再与她联系。

        无奈之下,何某于去年3月18日向南宁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报案。在接到民警的通知后,梁某虽然主动与何某联系了,并转了5000元钱给她。

        2013年8月22日,何某在梁某的住处发现,他与另一名女子未婚生下一个小男孩,孩子已经几个月大。

        2013年10月,梁某的住处人去楼空。当警方再次与梁某联系时,对方不仅不承认他与何某的关系,甚至声称“女儿”并非他亲生,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

        诉上法院被驳回

        为此,何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4.5万元现金以及电脑外,支付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女儿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及50%的教育费、医疗费。因梁某所借的4.5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当庭撤回了这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何某主张梁某系非婚生女的父亲,并要求其承担抚养费,但没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梁某至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故何某的诉求无证据支持。

        另外,何某与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对于何某主张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故何某要求梁某返还电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返还何某电脑一台,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