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好故事|起诉罪名为何减少了一个?

31.08.2017  11:52
 

  今年6月21日,我作为公诉人就颜雷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表面看来,这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杀人案。但审查案件初始,关于被告人杀人动机、案件定性等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

  今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颜雷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驾车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当晚9时许,其尾随被害人王梅(女,殁年28岁)至南京市高淳区振兴村后埠自然村北侧沙场路段,驾车将王梅撞倒,其驾车向前行驶约50米后,又返回王梅被撞现场,因王梅打电话求助,颜雷遂持刀划、刺王梅颈部,劫得其挎包后逃离现场。当晚,王梅被送往医院后确认死亡。

  颜雷归案后供述,其当晚驾车外出寻找抢劫目标,在将王梅撞倒后因害怕便放弃了抢劫意图,回到现场是想赔偿王梅,双方没有谈拢,见王梅打电话,因担心自己酒后驾车被查,才将其杀害。

  今年4月21日,依据颜雷的供述,南京市公安局以颜雷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作为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我决定直接办理此案。我去看守所提审颜雷时,他仍坚持上述供述。

  但在阅卷和提审后,我对颜雷的供述产生了怀疑:首先,他的说法不符合情理,本是为了抢劫财物将被害人撞倒,之后又去向被害人赔偿,这有悖常理。其次,颜雷有说谎的动机,如果按照他的供述,其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中止)和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则由蓄意抢劫杀人变成了因协商不成而事出有因的杀人,这就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再次,与在案证据不符,被害人丈夫证实被害人被害前曾打电话对其说“有人要抢我东西”,并未提及赔偿一事。

  基于这些怀疑,我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道路监控视频,并提出了六项补充证据意见。

  调取监控后,几个时间节点清晰地显示出来:颜雷将王梅撞倒后掉头回到作案现场时间是21时12分40秒,而王梅给其丈夫打电话的时间是21时15分38秒,颜雷杀人后离开现场是21时16分30秒。王梅丈夫证实,他与王梅没说几句话就听不到声音;颜雷也承认他看到王梅打电话就将其杀害。这样判断,从颜雷下车到其杀害被害人前后不到3分钟。如颜雷所说,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其先后实施了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回车上拿钱、之后被害人反悔再与其协商赔偿、协商未果再返回车上拿刀等一系列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定,颜雷在案发当晚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围绕抢劫展开,其抢劫故意一直没有中断,其撞倒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因遭遇反抗便杀害被害人并抢走其挎包,其行为适用刑法第263条第(五)项“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今年5月18日,南京市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以颜雷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揭露颜雷的谎言,庭审前,我精心设计讯问提纲,让颜雷详细陈述谈判赔偿的全部过程,同时专门归纳了一组证据用于驳斥颜雷的辩解。

  庭审完全如我们所预料。在庭上,颜雷仍坚持自己的供述,详细描述了自己与王梅的谈判过程,并回答谈判“大概花了10分钟,至少七八分钟。”至此,颜雷露出了马脚。示证过程中,PPT展示了案发过程中的几个时间节点,证据清晰显示,颜雷从下车到杀人到再上车离开现场前后间隔3分50秒,而其从下车到杀人的时间不超过3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其供述内容。

  由此,颜雷的辩解被攻破。我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阐明了观点,并就犯罪形态、罪名认定、自首情节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我指出:“颜雷在案发当晚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围绕抢劫目的展开的。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已经死亡,作案当场死无对证的客观情况,编造孤证以掩饰其杀人抢劫的真实动机,企图减轻罪责,说明其至今仍无悔过之心。建议法庭对颜雷判处死刑。

  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颜雷在最后陈述阶段认罪。

  今年8月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颜雷死刑立即执行。

  (文中被害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