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1.17”妨碍公务案件情况通报

31.01.2018  12:04

2018年1月17日23时许,南宁市公安局心圩派出所接市局中心派警,民警随后出警处警,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后将报警人带到案发现场。在前往现场的途中,当走到科园大道科园西十路口新村菜市的绝味鸭脖商店门前时,刘某达、刘某鉊(两人系堂兄弟关系)来到民警面前并辱骂殴打报警人,后刘某达父亲刘某有来到现场也参与对报警人的辱骂,民警在现场劝阻、警告并要求双方回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民警欲将刘某达、刘某鉊带回派出所调查时,刘某达、刘某鉊拒绝接受并高声辱骂,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到地上。刘某有为了其儿子刘某达、侄子刘某鉊不被带到派出所,威胁民警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搞死你去。”在心圩派出所增援警力到达后,民警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1月18日,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以妨碍公务罪对刘某有刑事拘留,对刘某达、刘某鉊予以教育释放。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18年1月1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