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铁了心要离婚 丈夫恼怒下竟起杀心

02.03.2015  11:15

  案发地:藤县

  (妻子坚持离婚,丈夫恼羞成怒将她砍成轻伤。妻子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可是按照常理,这笔赔偿款是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吗?法院依法给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阿衡和阿娇频繁争吵,阿娇认为两人感情不和,提出了离婚,但是阿衡没有同意。阿娇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阿衡眼见妻子这次是真的决心要离婚,于是便怀恨在心。 

  2013年10月29日20时许,阿衡在镇上找到了阿娇。面对离婚心意已决的阿娇,绝望中的阿衡产生先杀死阿娇,然后自首的念头。他将阿娇推倒在地,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朝阿娇的颈部连割了几刀后匆忙逃离现场。当天21时许,冷静下来的阿衡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经法医检验和鉴定,阿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她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两万多元。藤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阿娇对阿衡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是这个案子比较特殊,被告阿衡和被害人阿娇是夫妻关系,阿衡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无法区分出来。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衡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伤害其妻子阿娇的行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阿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阿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阿衡赔偿阿娇各项经济损失两万多元。

  法眼观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因此法院认为,阿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修订后的《婚姻法》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仍然有各自所有的财产。那么婚内夫妻伤害案,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赔偿。(涉案人物为化名)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