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剧《刘三姐》作者状告词作家乔羽侵害署名权

06.02.2015  12:07

 

傅锦华扮演的刘三姐。 资料图片

乔羽在2013年7月27日的南国早报22版上刊登的声明。资料图片

 

唱山歌咧,这边唱来那边和……”在舞台上,这优美的旋律唱出和谐欢乐的意境,而如今,却演变成“这边唱来那边驳”的针锋相对。2月5日,围绕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而起的一起侵权纠纷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歌舞剧《刘三姐》作者状告著名词作家乔羽侵害署名权,一场旷日持久的著作权官司再掀波澜。

源起

歌曲署名“乔羽”引质疑

山歌好比春江水》作为广西民歌的代表作之一,经常出现在各种重大晚会和演出当中。但围绕这首歌的署名权纠纷,经历了一波三折。

原告方面称,2012年8月,自治区文化厅召开“纪念《山歌好比春江水》词曲创作、传唱53周年座谈会”,龚邦榕、包玉堂、江波、宋德祥等老艺术家回忆了当年参与创作歌舞剧《刘三姐》的经历:在1959年前后,柳州市组织创作的彩调剧《刘三姐》当中,就出现了“唱山歌,这边唱来那边和,山歌好似红河水,哪怕滩险弯又多”的唱段。1960年4月,全区《刘三姐》大会演在南宁举行。当时的自治区文化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彩调剧《刘三姐》为基础,博采众长改编成歌舞剧《刘三姐》。歌舞剧版本对彩调剧“曲二”的曲谱以及上述歌词进行了改编,以主题曲的形式贯穿在全剧当中,至此《山歌好比春江水》正式诞生。

这一事实表明,《山歌好比春江水》应为集体创作。

然而多年来,此歌的作者均被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引发了参与歌舞剧《刘三姐》创作的几位老艺术家的不满。2005年的南宁国际民歌节、2008年的“山歌好比春江水——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文艺晚会”、2009年首都各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联欢晚会等演出中,《山歌好比春江水》均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

从2005年开始,宋德祥等人便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开始维权。

转折

调解之后再起诉讼

从宋德祥2006年通过书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开始算起,到现在已历时近9年。

最初,宋德祥直接给相关部门和乔羽本人写信,希望改正错误署名,但是没有得到回复。

2011年6月,在中国文联为纪念建党90周年举办的“乔羽作品演唱会”上,乔羽亲自出席,晚会上演出的《山歌好比春江水》仍署名乔羽作词,此举让几位广西作者下定了以法律手段维权的决心。

2012年8月,歌舞剧《刘三姐》6位改编执笔人中的宋德祥、江波,以及郑天健之子郑金通、卞璟的外孙农杰,共同起诉乔羽侵害《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2013年7月,此案第一次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审判员基于原告、被告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当中,乔羽方面表现出极大诚意,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表示,乔羽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并代表乔羽对在庭的广西艺术家表示敬意。

在对一些相关事宜和协议的措辞进行商讨后,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乔羽、雷蕾(雷振邦之女)在各大媒体上刊登声明,并给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发函告知声明内容:一.《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雷振邦创作的;二.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作词乔羽、作曲雷振邦均为误署,应予更正;三.乔羽对长期以来署名错误给原创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

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一方为何在时隔半年后再次提起诉讼呢?

原告代理人何振强表示:“原告虽然表示同意与乔羽和解,但是对乔羽拒不认错的态度始终不满。对于侵权一事,乔羽拒不道歉,甚至连歉意都不愿意表示,仅仅在声明中表示感到‘不安’,这完全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怜悯,态度非常傲慢。”因此,他们决心推翻调解协议,将维权进行到底。

焦点

歌舞剧作者是否有歌曲署名权

在2月5日的庭审当中,已年过八旬的宋德祥、江波出现在原告席上。在旁听席中,还坐着一位白发苍苍的老者——当年彩调剧《刘三姐》创作组中的包玉堂也闻讯而来,在他心中,还有另一桩心事未了:1999年,彩调剧《刘三姐》的作者也曾状告乔羽侵权,认为他担任编剧的电影《刘三姐》剽窃了彩调剧《刘三姐》,此案最终不了了之。

庭审当中,原告重申了自己的主张,核心内容即“判令确认被告乔羽故意侵犯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的事实,并责令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对原告改编的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的侵害”。

被告的代理律师这次并没有“向在庭的广西艺术家表示敬意”,但再次表示了乔羽“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责任,代理律师称必须解决“谁侵权,侵了谁的权”这一关键问题。被告一方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错误造成侵权,责任并不在乔羽,而是第三方误署;而且他们认为,原告只拥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并非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权,因此即使侵权事实存在,也并非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原告方出示证据表明,2000年,自治区文化厅和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自治区文化厅与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签订协议书,正式确认以上6人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作为剧本的一部分,署名权由此也得以确定。

对法庭辩论当中,双方几经交锋。原告律师说:“好比我有一栋房子,你把我房子里的窗户拆走拿到你家里,说我对这窗户没有拥有权,这是非常荒谬的。

而被告律师则从歌舞剧与彩调剧的关系提出质疑,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出于彩调剧而并非歌舞剧原创,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红河水”与“春江水”二字之差。“比如李白的诗《早发白帝城》,我改成‘朝辞白帝白(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千(万)重山’,能算是我的作品吗?

经过激烈的辩论,庭审最后,法庭最后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方坚决表示“不调解”。审判长宣布,由于原告方拒绝调解,如果庭后调解,原被告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法庭将择日宣判。(孙鹏远)

2013年7月18日,《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纠纷案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广西日报头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报道。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