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交友案件频发 需警惕设在爱情路上的"桃色陷阱"

31.08.2015  13:36

   

  郭山泽/漫画 

  “来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情”一直是青年男女的美好向往和追求,为了爱情,恋人们往往愿意付出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遇到的并非都是真诚、美好的爱情。常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对爱情的憧憬或盲目,谋取非法利益或实施非法侵害。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获悉,近年来,发生在男女婚恋交友中的刑事案件频发,因男女之间的恋爱交往多具有私密性,虽有人沦为犯罪侵害对象,但司法机关介入后往往面临证据薄弱,甚至缺失的尴尬境地,一些案件还可能因证据问题导致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为此,禅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披露近年来所办理的多宗发生在婚恋交友中的典型案例,引导广大民众识别和远离爱情路上的“桃色陷阱”,并建议人们要注意固定、保留证据,以实现最大程度的自我保护。

  典型案例一:广交友专为敛财  

  “70后”无业男子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李某重操旧业,于2013年10月至12月间,通过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虚构投资开驾校、做海味生意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曾某、王某财物共计3.7万元。今年7月9日,李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事实上,李某所交往的“女友”远不止案件认定的曾某、王某二人。在侦查阶段,就有一名叫小鑫(化名)的女孩报案称,她和李某恋爱期间,李某曾以帮她家人找工作、合伙做生意等为由分别向她本人、妹妹、母亲等索要过大额钱财;另有一名叫小可(化名)的女孩也指认,李某以替老人看病等为由向她要过钱财。但因小鑫和小可报案时均无法提供任何物证、书证来证实李某对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李某也对上述犯罪行为拒不供认,最终在李某的诈骗案中,小鑫和小可的报案未能被认定。

  检察官提醒:大额经济往来要留重要凭证。  

  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普遍缺乏人证、物证、书证。无论从防范犯罪的角度,还是从防范民事纠纷角度,尤其是大额经济往来,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如需直接交付现金,也应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留下书面凭证,详细注明支付钱物的用途、数额、时间等。如遇网络骗局,应同时保留含有欺骗内容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嫌疑人行骗的身份信息等主要证据。

  典型案例二:拍裸照“考验真心  

  32岁的李某系个体经营者。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间,李某虚构名校毕业、职场精英等身份,在网上认识女孩后,对于希望和自己恋爱交往的女孩,以考验对方是否真心为由,要求多名女孩主动拍下裸照和视频发给自己,随后再利用这些不雅影像资料向对方勒索钱财。至案发时,李某共骗得钱财近2万元。2014年8月8日,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要学会向无礼要求说“”。  

  无论主动或被动,因曾经拍摄性爱视频或裸照而被“反目情人”敲诈勒索的案件并不鲜见。恋爱交往中,首先要学会拒绝对方提出的拍摄裸照等无礼要求,增强戒备心理,懂得自我保护。一旦遭遇侵害,应注意保留含有威胁恐吓内容的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等,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渠道求助。

  典型案例三:见网友“羊入虎口  

  “90后”的汤某系佛山市南海区人。2014年11月2日,汤某向网友周某提出见面要求。两人初次见面后,就到一家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汤某将因喝醉不省人事的周某带到某宾馆,在她无意识的情况下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周某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3月24日,汤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批捕。

  检察官提醒:遭遇侵害要保留现场及时报警。  

  “与陌生网友见面”要高度警惕侵财型或侵害人身型犯罪的发生。若遭遇非法侵害,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保留重要物证、现场痕迹,以便警方及时进行现场勘察,提取证据,确定伤情等。

  检察官支招  

  把握犯罪共性 远离“桃色陷阱  

  2012年以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先后办理了35起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犯罪的案件,其中诈骗案16起,敲诈勒索案4起,盗窃案5起,抢劫案3起,强奸案7起。虽发生在不同被害人身上,但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却有一定共性:

  其一,犯罪分子多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网恋虽是当下流行的一种恋爱方式,但基本属于陌生人之间的交往,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心理压力较小,侥幸心理更重,因网恋引发的刑事犯罪在婚恋交友型犯罪中占很大比例。

  其二,在情感诈骗类犯罪中,犯罪分子首次亮相时多会刻意展示或者透露“高学历”“高收入”“高颜值”等容易吸引异性的条件,又绝不让被害人真正进入其生活圈子。同时,在双方结识之初,犯罪分子往往对被害人刻意迎合、讨好,使对方以为遇到真爱,感情迅速升温,随后在很短时间内以各种理由提出金钱或性方面的要求,一旦发现无利可图,便会迅速消失。

  其三,犯罪分子通常选择和被害人“单线”联系,首次见面时一般会选择酒店、出租屋、偏僻场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酒托型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会将被害人带到特定的犯罪场所,虚拟一个所谓的“公共场所”来麻痹被害人的判断。

  鉴于上述案件特点,禅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强调,恋爱交往时应首先重视对“择偶对象”身份信息的深入核实。对于想方设法拒绝你进入其生活圈的异性应提高警惕。对于情侣提出的过分频繁或高额的经济请求应引起警觉并注重核实。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爱情观。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拍摄不雅影像,即便是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也不要留存。网络交友一定要尽量通过正规网站,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越是面对以“王子”和“公主”形象出现的婚恋对象,越要保持清醒头脑。确需和网友见面时,一定要选择在较为安全的公共场所,财物不轻易外露。单身女性对网友的邀约更要慎重,尤其不要在夜晚、偏僻地点等单独赴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