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等侵害注意存证 良庆区法院支招妇女儿童维权

13.11.2014  10:50

  

  11月12日上午,良庆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4年1月至10月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311起案件的审执情况,并分析了妇女儿童维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以及该院审理的6起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

  妇女儿童权益受侵害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法律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有哪些保护?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良庆区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岗长李愿对以上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妇女儿童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

  案例1

  离婚后分割房屋

  判一人一半保障女方居住权

  程某某(男)与庞某某(女)于1989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未进行婚姻登记,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程某某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庞某某最终同意离婚,但提出2009年在农村修建的房屋双方各享一半的请求。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了解到,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但鉴于当前农村绝大部分房屋未办有产权证的现状,该房屋应视为双方的合法财产。良庆区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考虑双方的收入状况后,作出了“以大门的正中心点为中轴线,砌一面分界墙将房屋分割成面积对等的两部分”的分割方案。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往往会涉及房屋的分割问题。若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得知房屋权属,通常的审理思路是不予分割,或先通过协商等方式将房屋分配给一方,再由一方补偿另一方现金。但本案中,若机械地采用上述审理思路,将无法保障女方的居住权,而现金补偿也一时无法实现,钱房两空。

  案例2

  丈夫偷转移存款

  女子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梁某某(女)与谢某某(男)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建房。2011年,因房屋拆迁,谢某某获得补偿款100多万元。后谢某某偷偷将大额存款转移至别处,未告知梁某某,梁某某认为,谢某某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良庆区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梁某某对于该款项的动向不具有知情权及掌控权,谢某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外,谢某某在明知梁某某无收入来源,且身患重大疾病需治疗费时,转移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其就医困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谢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某某支付财产分割款。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多以女性为受侵害方。本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当事双方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被侵害方的权利。

  案例3

  女子患重大疾病

  多因素考虑下不剥夺抚养权

  黄某某(男)与吴某某(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吴某某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因诊断出患有偏执型分裂症、白细胞减少症而住院治疗,经治疗痊愈后出院,停药6年多未见复发。2012年9月,黄某某起诉离婚,吴某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黄某。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虽曾因病入院治疗,但其于2006年出院后回原单位工作,至今未再次发病。吴某某有固定工作,有稳定收入,拥有个人名下的房屋一套,具有一定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且母子二人一起生活多年。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良庆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黄某由吴某某携带抚养至其独立生活。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争论焦点。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妇女的经济状况、年龄、健康状况、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母子感情等因素,未因被告曾患有重大疾病就剥夺其抚养权,把离婚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

  案例4

  女方经济有困难

  法院判男方给予“帮助金

  韦某某(男)与谢某某(女)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谢某某2012年被诊断患有乳腺癌后,两人开始分居。谢某某手术后需定期回医院化疗,但韦某某从未陪护或探视,亦未支付医疗费等任何费用。韦某某起诉离婚,谢某某同意,但她提出,韦某某要承担她之前的医疗费。此外,谢某某表示,自己的疾病正在治疗恢复阶段,无法正常工作,要求韦某某支付至少5年的生活费、复查治疗费。

  良庆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人结婚不到4个月即分居,且均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良庆区法院判决谢某某的医疗费应个人支付。但谢某某患大病,作为夫妻,韦某某有扶养义务,良庆区法院酌情确定由韦某某承担谢某某已产生的医疗费的80%。谢某某因患病陷入困境,法院酌情确定韦某某在离婚时给予谢某某2万元的帮助。

  典型意义  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让劳动能力大大强于谢某某的韦某某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某大部分医疗费,并在离婚时给予谢某某2万元的帮助,切实保护了妇女权益。

  妇女儿童维权存在哪些难题

  维权举证问题多多

  妇女儿童为弱势群体,许多时候他们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却难以维权。良庆区法院副院长于健结合该院审理的案件,总结了妇女儿童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于健表示,妇女儿童受侵害时首先是举证难。如丈夫有了婚外情,这一类案件通过合法方式很难取证;妇女维权意识低,经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导致在证据收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方面显得非常被动;虽然现行法律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妇女或婚后生活困难的妇女做出了相应的补偿和帮助,但此种规定往往很抽象,力度也较轻,难以执行;随着许多新区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款也经常成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面;对于儿童来说,最主要问题是父母离婚后,抚养费得不到保障。有时即使有法院的生效裁判,但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往往因探视孩子受阻、对数额有意见等原因拒绝支付抚养费,导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不法侵害涉及各方面

  据了解,2014年1月至10月,良庆区法院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31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为251件,刑事案件为60件。执结涉及妇儿权益案件20件,执结率100%。那么,妇女儿童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呢?

  李愿透露,从良庆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民事方面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上。今年1月至10月,良庆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达98件,其中多数离婚的原因为男方有第三者、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等。刑事方面主要集中在强奸类、侮辱、猥亵类犯罪上。涉及儿童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则主要为抚养费纠纷。在执行阶段,则主要是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孩子抚养费的离婚案件中的妇女儿童,追索费用时会遭遇被执行人的无故不履行。

   妇女儿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妇女儿童为弱势群体,维权难,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吗?据李愿透露,从《宪法》到《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都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精神。

  李愿表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基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思路,通常依法给予无过错女方精神损害赔偿、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方给予补偿、对生活困难的女方判决男方适当帮助、对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当支配共有财产排除女方使用的情形依法分割财产等。

  此外,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特别注重社会效果。在妇女难以举证对方过错或财产状况时,会引导女方收集向妇联、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反映情况或报案的材料,申请知道案情的证人出庭作证等,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妇女儿童受侵害的案件涉及各方各面,那么,他们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对此,李愿表示,现行的多部法律都体现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精神,所以从案件审理的角度看,女方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男方过错行为的实物、书面等证据材料,在发生家暴情况下,要及时报案,或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

  李愿还建议,妇女在平时要多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了解自己的权利。此外,妇女在为家庭操劳的同时要关爱自己,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提升独立适应社会的能力。

  (见习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王荣  莫俊雅)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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