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虽有了但是非亲生 男子将妻子告上法庭

02.04.2015  12:02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骆兴国)辛苦抚养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这样的遭遇对一个男人而言,无疑是个沉痛的打击。王某就承受了这样的痛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他还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无独有偶,黄某也怀疑妻子与他人不轨生下孩子,同样要求与妻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近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两起案子,当事人离婚诉求获支持,但提出的索赔得不到法律支持。

  王某和李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孩,一家人其乐融融,直到一个真相的揭开。一份亲子鉴定出来,王某惊讶地发现,自己疼爱的孩子竟然和自己无血缘关系。逼问妻子,对方承认在孩子出生的前一年,外出旅游途中遭遇性侵,为顾全名誉将事情隐瞒下来。王某很恼怒,2014年12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和李某离婚,并向对方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李某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最终判两人离婚,但对王某提出的精神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起案例中,当事人黄某同样因孩子身世索要赔偿。黄某和妻子韦某结婚20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黄某存在一定生育障碍,双方遂协议,从精子库中随机选取,通过医学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后得一子。

  离婚时,黄某为坐实儿子是否为双方人工受孕所得之子,向某省级医院调取彼时双方人工受孕时的档案资料,但被院方告知并无相关档案记载。黄某遂认为双方虽曾协商经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但在具体操作前,院方及韦某应取得其书面委托授权方可进行,或者至少应有相关医疗操作行为过程的档案记录,而作为一个相当正规的省级医院,居然对此无相关档案记录,表明韦某最终未按双方协议的人工方式进行生育,儿子应是其与他人通奸而生,故要求韦某赔偿10万元。韦某则称虽无相关医学档案,几次人工授精时黄某亦不在场,但儿子确为人工授精得来,且10余年间,黄某也一直未提出异议,故亦不同意给予精神赔偿。法院最终判两人离婚,但对黄某提出的精神赔偿,并不予支持。

  法理解析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在上述两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存有上述法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仅以小孩并非双方共同生育的婚生子而断言被告(女方)与他人通奸,并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法院不予支持,但两案中的原告可向对方要求返还或补偿抚养期间,因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支出的抚育费用。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