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检察院首次办理服务三农支持起诉案获法院判决

15.10.2015  18:55

  广西检察网10月15日讯(通讯员  殷贵初)近日,宁明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个服务三农支持起诉案件获法院采纳并做出判决。 

  2015年3月,宁明县检察院民行部门下乡进行法律宣传时发现,2014年4月1日,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法奎、浦计、那怀、理明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各自集体所有的面积近1050亩土地租给被告用于建设甘蔗高效节水浇灌示范基地,租金保底价为800元/亩。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租赁土地的租金按年支付,每年元旦前付清当年的全部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把出租的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已经实际接管了土地并利用该土地进行了甘蔗种植等经营管理活动。但到了该交第一期土地租金的时候,被告却突然毁约,并于2014年11月25日书面宣告不再承包原告的土地。对此,原告要求乡政府协助解决被告中途毁约产生的问题,被告也对当地政府承诺限期支付拖欠的一年租金,后被告一直不兑现,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宁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拒不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该清还”的规定,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遂支持四原告分别向法院提出了支持起诉. 

  近日,宁明县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法奎、浦计、那怀、理明四个村民小组支付土地租金及违约金共计逾120万元并解除合同。 

  截止发稿时,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作者单位:宁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