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出台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14.07.2015  18:38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安全生产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质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1.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2.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制证等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倒置或省略程序,要用程序来保证和提高行政审批质量。3.参加现场核查的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不得少于2名,并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乙级)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内容作了统一规定。4.各级安全监管局在行政审批办结后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归档,归档材料应当包括许可档案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的批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委托方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及回执、进行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书》、听证材料、许可证件基本信息和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的凭证等内容。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规科技处  陆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