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获改判

16.01.2018  22:01

  广西检察网1月16日讯(通讯员梁汉东 韦光辉)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抗诉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都安县法院再审后被改判,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62563.08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2月16日,原告蓝某某与妻子覃某某、女儿蓝某某、儿子蓝某某一起到大化县雅龙乡伟平村亲戚家拜年,当日15时许,覃某某、蓝某某、蓝某某搭乘韦某某驾驶的桂m9288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回都安县东庙街。16时00分,行至地雅线13km十700m路段时,由于韦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撞击道路东侧水泥警示墩后跌落下山崖,造成驾驶员韦某某及车上乘客蓝某、覃某某、覃某某、蓝某某、蓝某某、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报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都安县法院认定驾驶员韦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个人共有财产,被告李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共有人,也是车辆营运收入受益者,依法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判处李某某赔偿原告蓝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252.32元。 

  案件判决后,都安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讨论后认为,都安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涉案路段的承建、管理和养护部门,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养护之责,对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向都安县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理由,近日判处被告都安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审原告蓝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563.08元。 

  (作者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