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引麻烦 50万定金遭诉赔100万

11.06.2015  11:22

  约定的买卖没有达成,解约后突遭买方起诉,买方把预先支付的50万元定金改口变成“购地首期款”,称曾两次付款,共计100万元,要求卖方双倍退还并支付利息,本是一桩好事却麻烦收场。幸得法院查明,两审均驳回买方不实之诉。

   合同解约,50万变身100万?

  胡某在玉林市某镇有一处面积为1882.47㎡的土地,梁某知晓后,认为土地发展前景不错,欲购买。2013年11月两人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该土地(包括地上建筑物、水、电等物品)转让给梁某,转让价格为450万元。合同约明付款方式,即合同签订并到公证处公证后,梁某先付50万元定金、首期款350万元给胡某,胡某则将该土地的所有证件、票据的原件交给梁某,由梁某办理过户手续,余款50万元则在土地办证部门签字当天再支付。然而,两人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去办理公证。

  2013年11月15日,梁某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胡某,11天后,胡某才立写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梁某交来的购买本人位于玉林某土地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正”。不过,梁某交了50万元定金,合同却没能如约履行,由于没有约定交款时间,双方产生分歧,几次协商无果后,2014年4月1日,两人口头同意解除合同,胡某将50万元定金转账退给了梁某。

  原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可时隔不久,胡某却意外收到法院的传票,他被梁某告上了法庭,诉状上,梁某支付的50万元定金摇身一变成了“购地款”,还另多出一笔50万元的定金。

  法庭开庭审理时,梁某称,他曾两次支付钱款给胡某,转账支付的50万元为购地款,之后他又用现金支付了50万元作为定金给胡某,胡某才立写收条。要求其返还50万元购地款、双倍返还50万元定金并支付利息。

   不符合交易习惯,一审驳回原告不实之诉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内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无法判定违约责任,梁某同意胡某返还50万元,说明双方均同意并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来看,梁某是应先支付定金,再支付购地款,所以梁某2013年1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胡某的钱款系定金,其主张为购地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不予采信。

  梁某主张11月26日当天支付了现金50万元作为定金,50万元属于大额交易,用现金方式支付与交易习惯不符。所以,应认定梁某在合同履行中仅银行转账支付了50万元给胡某,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后,胡某转账退回50万元,已互不相欠。梁某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收条日期引激辩

  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称,对方是为了把土地出卖得更高价钱而故意反悔违约,对方未按照约定与自己到公证部门公证,没有协助办理过户,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日交付该土地,且直到起诉时都没有交付,已严重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梁某在法庭上称,自己向胡某支付的款项如果是同一笔款,胡某不可能在2013年11月26日写“今收到……”的收条,而应写“收到2013年11月15日……”或是写明落款日期是11月15日。对方的收条写明的时间和定金,与自己银行转账支付的不一致,说明自己已支付了首期购地款50万元和定金50万元,共100万元。

  胡某则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是先付定金再付首期款,11月26日他在自己办公室立写收条时,有第三人在场。按照合同和交易习惯,对方称第一笔款是首期款与实际不符。对方称支付两笔钱款,实为同一笔。另外,因为自己出让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