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一批新法实施:庭审全程同步录音 规范电影市场秩序

01.03.2017  18:08

【原标题:3月新法:为公共文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从3月1日起,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公共文化服务有标准可循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共6章65条,对公共文化服务概念和方针、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该法自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服务标准化。该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明确服务均等化。该法在保障公共文化区域均等、城乡均等、群体均等多个方面作了安排。该法明确,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重点增加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同时明确,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特别规定,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明确服务免费和优惠开放制度。该法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同时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同时,该法对公共文化服务公示、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服务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  

  规范电影市场秩序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下称《促进法》)。该法共6章60条,主要包括总则、电影创作和摄制、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和保障等内容。该法自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多措并举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促进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以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该法规定,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特别是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该法对电影产业给予制度支持。

  规范电影活动,对禁止行为画下红线。该法对电影行业组织和从业人员提出了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要求。在内容上,明确规定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如: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等等。

  完善监管措施,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该法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措施,细化监管程序,加大打击力度等,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促进法》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并进一步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程序。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规范市场秩序。

  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透明法庭方便诉讼  

  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19条,注重适应互联网时代对司法公开的多元化需求,要求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

  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规范。《规定》明确,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并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简易程序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这一规定,实现了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大突破,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

  多项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规定》明确,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特别明确,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规定》还明确了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等内容。

   3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