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成功实现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

13.12.2016  23:34

  广西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要求,在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交警总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广西于11月18日提前成功实现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截至12月1日,广西共处理跨省交通违法罚款缴款业务7446笔,金额近98万元。 

  多年来,受缴款渠道、违法信息联合处理等因素制约,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被交通警察现场处罚的,驾驶人缴纳有关跨省罚款极为不便。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驾驶人缴款难等问题将得到明显改善。以驾驶证核发地为南宁市的驾驶人为例,如其在湖南境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的,该驾驶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湖南省指定代理银行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即其可以在湖南省以外的省(自治区、市)缴款。同样,驾驶证非我区核发的驾驶人,如其在广西境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区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其可持有关处罚决定书到我区指定代理银行工商银行的全国任意地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即不限在广西境内缴款),也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缴款。 

  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将财政、公安和代理银行等有关业务系统联网,建立处罚信息共享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方便了广大驾驶人就地、就近办理缴纳罚款业务,是一件实实在在的便民、惠民工作。 

 

报送单位:国库处、国库支付局    报送人: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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