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计厅出台广西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3.12.2017  22:52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广西各级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近期,自治区审计厅在梳理审计机关行政处罚依据的基础上,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该裁量基准主要涉及审计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违反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等6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结合违法标的数量、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将处罚分解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4个阶次,分别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该裁量基准的出台对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提高审计执法效率和质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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