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计厅: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28.06.2016  23:40

 

——自治区审计厅印发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审计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规范、质量、廉洁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法治建设、推动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规范工程建设、提高投资绩效等目标,揭露和反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资金筹集使用、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深刻揭示体制机制障碍、重大管理漏洞和违法违纪等问题,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护环境和维护民生,保障中央、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投资建设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意见》要求,要加强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统筹编制中长期投资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杜绝未经正式立项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要严格遵守审计法定职责,依法独立实施投资审计,不准开展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不准参与投资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工作,不准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准参与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对象以外的单位下达审计决定要求调整工程结算价款;要严格控制投资审计质量,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完善审核、复核、审理、审定四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机制,杜绝“无审计计划、无审计通知书、无审计实施方案、无审计取证单、无审计工作底稿、无审计征求意见、无审计复核审理、无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无审计报告”的投资审计项目;严格规范投资审计报告,杜绝不出具审计报告或部分出具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投资审计中心或投资审计分局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工程项目业主、审计机关、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审核表代替审计报告的现象,杜绝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现象;要规范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提供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加强廉政、保密等审计纪律教育。 《意见》强调,要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政府投资审计专门机构(投资审计中心、投资审计分局)的应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结构,加强指导检查,帮助解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投资审计质量制度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投资审计规章制度,完善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规程、审计复核、审计审理、业务考核、质量检查、责任追究等投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要严格投资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把投资审计质量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造成重大投资审计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以及“应审未审、应报未报、以审谋私”等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强化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好“一岗双责”,凡是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的,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投资审计质量检查指导,揭示存在问题,提炼审计成果,总结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整体水平;要加强投资审计人员能力建设,强化市、县投资审计人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着力打造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敢于审计、善于审计的投资审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