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完成“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制度规范条款专项清理工作

26.12.2017  18:15

为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关于“规范性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与审计法相抵触”的有关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79号)要求,自治区审计厅对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处理意见进行统一归纳整理,顺利完成规范性文件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清理工作。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主体,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为主要内容进行专门清理。经清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关共清理出涉及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范性文件7件;各市、县(市、区)共清理涉及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规范性文件150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