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工死亡获70万元赔偿金 家人为分遗产打官司

29.05.2015  12:31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周福升) 刘某因工死亡,家属获得各项赔偿共计70万。日前,刘某的母亲将刘某的丈夫和女儿起诉到了江南区法院,要求平均分配赔偿金。法院判决,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决定分配比例。

  2014年2月,刘某在公司搬运原料时不慎被倒塌的原料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所在的公司与刘某的丈夫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助住宿、差旅费、误工费等共计70万元,殡仪馆火化等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赔偿协议书》签订后,公司依约向刘某的丈夫支付了赔偿款70万元。刘某的丈夫得到赔偿款后,将64500元存入刘某母亲李某的银行帐户,将存折交给刘某的母亲,并让刘某的母亲在拟好的字条上捺手印,以证实刘某的母亲已经收到64500元,字条上记载事后不能再提起任何赔偿。

  事后,刘某的母亲李某认为,所得的赔偿款应平均分配,故以刘某的丈夫杨某为被告,刘某的女儿为第三人起诉要求对所得的赔偿款70万元进行平均分配。

  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或补助,不属法律意义上的遗产继承。对死亡赔偿金和补助金的分配,可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由死者近亲属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共同享有分配,但不适用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分配的原则。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决定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的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同时,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利益应当优先照顾。

  杨某和及其女儿原与死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在生活上、经济上联系紧密,且其女儿是未成年人,对死者的依赖程度大。而原告李某与刘某并非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且作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对刘某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杨某和及其女儿享受因刘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助金数额的比例应比原告享受的比例高。但现刘某死亡获得的赔偿金、补助金70万元中,被告只分配给原告64500元,明显有失公平。

  5月26日,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考虑到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实际需要及各方的经济来源状况,判决由刘某的母亲享有10万元,刘某的丈夫和女儿享有60万元。该案判决后,刘某的母亲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