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29家房产中介存在问题被点名 购房如何避纠纷

05.11.2016  15:36

  无证件公示、无备案证明、无收费标准,以及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中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近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别对全市73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75个中介机构门店、43个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发布了“2016年度房地产中介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其中,昌成地产、创明地产、兰庭房产、安联房产等29家房产中介机构(门店)被点名,中沃地产、华德地产等3家房产中介机构已被查处。

  29家房产中介被检出问题

  目前,南宁市二手房中介市场现状如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法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据初步统计,目前南宁市大约有120家二手房中介机构(门店)。大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守法经营,但由于部分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重视,法律意识淡薄,仍存在着一些违规经营的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目前总体情况良好,大部分中介经营规范,但也有部分房产中介机构和门店存在无证件公示、无备案证明、无收费标准,以及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中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一是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三是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据了解,被点名的29家房产中介机构(门店)中,有17家已经整改,8家现场整改,1家仍未整改,3家已被立案调查。其中,无资质备案证明或未公示资质备案证明的,就有19家之多,无收费标准的也有12家之多。

  违规企业最高处3万元罚款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共有3家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因涉及行政处罚,而被查处,这三家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都是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涉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据介绍,在这次专项执法检查中,行政机关会对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中介机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中介机构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改正的,将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敦促其及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同时,违规企业将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另外,按照相关规定,最高被处3万元的罚款。

  将不定期整顿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市住房局除了保持对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的力度外,平时工作中也会加强巡查、不定期抽查,并根据需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顿活动,及时发现、查处、制止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要健全,还要加大对房产中介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从立法、司法方面加强对房屋买卖者的权益保护,让法律成为最有力的保障线。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要提高识别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到住房主管部门查明房屋的权属、抵押等。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监察支队收到关于合同欺诈、法律禁止交易房屋等法律咨询电话40多起。

  案例点击

  1  处罚公司:广西华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违法事实:经查明,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号“隆新花园”房地产项目二期工程“隆新花园1#楼”(推广案名:隆华·五象国际)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禁止交易的情况下,广西华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即为该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并向房屋买受人收取了超3万元的服务费。

  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9月1日,监察支队向其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公司至今未提交改正情况书面报告。

  10月3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广西华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3万元。

  2  处罚公司: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为未取得房产证的危旧改房提供经纪服务。

  违法事实:经查明,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1号鲤湾小区房地产项目是危旧改项目,今年8月7日,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业主冯某签署了三方经济合同。根据《广西危旧房改造暂行办法》规定,鲤湾路小区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经产权交易中心查档该房屋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9月28日,监察支队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涉及行政处罚,目前正被立案调查中。

  延伸阅读

  购房如何避免纠纷?

  买房要看“五证”  签合同前勿付定金

  什么样的房子不能买?买房需要注意什么?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结合近年来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维权案例和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向广大购房者支招。

  查看“五证”要仔细

  “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重点关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而言,有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四证均会持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项目决不买。

  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购房人应重点注意下列两种情况:首先,要看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预售的楼栋以内,如:预售只有1栋、2栋,如果买了3栋或4栋就有风险;其次,确认售房公司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公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如果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疑问的,可登录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查看相关预售许可证的信息。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俗称“小产权房”),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也禁止“小产权房”向集体以外成员进行销售,此类项目均无预售许可证,也无法办理房产证,还可能属于“两违”建筑而遭到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等,购买存在巨大风险。

  签订合同要谨慎

  对于2009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推荐交易双方采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和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拿到合同样式后,一定要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再与售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金。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房地产公司或经纪公司的一些宣传和承诺,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售房人应将合同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购房人可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网站(http://www.nnfcj.gov.cn/)查询相关备案信息,核实真伪。此外,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房两卖”造成损失,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预告登记进行约定。

  交付房款需留意

  为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亦有专门条款作出约定。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同时立即向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举报。(记者 凌剑伊 通讯员 麻凯)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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