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4000家网站被纳入工商监管 发广告不能再任性

31.08.2016  12:02

30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互联网广告发布将不能再“任性”,南宁市4000多家本地网站已被纳入工商监管视线。

暂行办法》共包含29条规定,亮点颇多。如: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义;明确互联网广告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强化广告主的第一责任;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细化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等。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其所在地工商部门处理。同时,《暂行办法》明确,工商人员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行使相关职权,如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个人检查、查阅账簿后台数据、采用截屏拍照等。工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本地加大查处力度

一门诊网站广告含“”字被罚20万元

今年以来,南宁市工商局将4000多家本地网站纳入监管视线,打造电子证据取证室,实现证据获取、证据保全、数据恢复、分析鉴定等电子证据处理功能,解决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变化快、手段隐蔽、取证困难等问题。截至30日,南宁市工商共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41件,罚没金额40.28万元。某口腔门诊部在网站发布内容为“最安全、最牢固的种植品牌”的绝对化用语广告,被处罚20万元;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西名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虚假广告内容,被处罚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南宁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力度,以医疗、房地产、教育、食品广告为监管重点,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新规亮点逐个数

●朋友圈转发广告需更谨慎

办法》界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开始,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都将受到《办法》的规范和监管。

办法》实施后,朋友圈转发广告需要更谨慎了。工商人士称,简而言之,涉及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转发,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广告。当然,有些网友转发帖子或链接纯属好玩,不存在推销行为,也并不是所有转发都要担责。

●弹窗广告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付费搜索也须标明“广告

明明是广告,却被标注为“推广”或“商业推广”信息诱导消费者点击,一些搜索引擎打“擦边球”的做法今后将被叫停。《办法》明确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商业广告范畴。明确指出,包括付费搜索广告在内,所有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使消费者容易识别。

此外,《办法》也明确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这也就意味着,“莆田系”医院如果再想发布广告,必须先经过审批,而不能像以前一样随心所欲竞价排名。

●大V网红转发广告要尽义务

今年,直播平台和网红经济的兴起,让广告主们纷纷将目光投向了网红。而对于一些以分享生活技巧、时尚流行信息为主的微信、微博大V、网红来说,相关品牌的广告投入也成为他们收入的一大部分。针对这些广告,有些大V、网红会以“推广”两字隐晦地表达其为收费广告,更多的人则根本没有标识。《办法》实施后,网红所做的推销就不能再用“推广”两字了,必须改为“广告”。

此外,《办法》还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也就是说,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广告“档案”不全不能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对互联网广告业务建立起一套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其不仅要审核检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还要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对于那些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