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检察院成功主持调解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31.08.2016  14:31

  广西检察网8月31日讯(通讯员颜双玲)2016年8月25日,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主持了犯罪嫌疑人严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调解会,现场兑付6名工人工资以及赔偿款共计81006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严某系原宾阳县昱源胶合板厂老板,其在经营该厂期间,雇请了吴某、莫某、李某、陈某、文某、韦某等工人,后拖欠工人工资共计77106元人民币后逃匿,上述6名工人于2014年3月先后向宾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投诉。宾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严某支付未果,后将该案移送宾阳县公安局处理。宾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将严某抓获并于2016年5月13日将该案移送至宾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过仔细核实案卷证据材料后,发现该案的工人来自贵州、横县等地,且拖欠工资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考虑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民工权益,该院决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一方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积极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悉心教育,严某表示愿意筹集资金支付工人工资。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被害人,对其进行安抚,了解其诉求。经过多方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于2016年8月25日在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场再次仔细征询双方意见,就工资支付数额、赔偿数额、支付时间、谅解意愿促成双方现场签署和解协议,并当场兑付6名工人的全部工资以及赔偿金共计81006元,解决了工人被拖欠5年的工资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罪名,该罪名的立法本意既是要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据悉,该案是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调解成功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此案的成功调解有力的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了可能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宾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