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厅领导对分管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06.01.2015  19: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领导对分管处室                 和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明晰职责、规范考核,建立完善的激励制约机制,结合自治区文化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文化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副厅长、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各厅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直接分管对应厅机关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处室职能协助分管厅领导联系对应所属事业单位。分管厅领导对分管业务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坚持规范管理与明确职责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第二条   厅机关处室考核指标。根据分管厅领导的具体要求,以处室履行的职责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处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组织协调等方面进行考核。(厅机关处室职能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所属事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管理干部原则。支部书记负责党组织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贯彻党支部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党支部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党员、干部队伍的教育与管理,对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二)根据分管厅领导的具体要求,以各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效;包括本单位的业务重点、发展方向、发展成果、综合管理、人才培养、业内影响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考核指标详见附件2)。   三、考核周期 第四条   每年1月,由厅机关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指标,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具体考核指标后,报自治区文化厅人事处汇总后呈厅长审批。 第五条   每年12月,自治区文化厅对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本年度考核。   四、考核程序 第六条  各处室考核程序。 (一)评议。结合厅机关年终工作总结会议,由厅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依据各处室年终总结情况,按规定的评优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议年度优秀处室。 (二)评定。由厅党组依据民主评议情况和各处室年度工作实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年度优秀处室。 (三)公示。对评定为优秀的处室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通知形式下发评比结果。 第七条   所属事业单位考核。 (一)自评。依据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业务职能范围,撰写自评报告。 (二)评定。由分管厅领导和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公示。各单位考核等次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通知形式下发评比结果。   五、考核等次确定 第八条   每年,厅机关优秀处室名额原则上不超过7个。 第九条   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考核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综治维稳部门认定,单位负有直接责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在人事工作、财务管理、基础建设、公众诚信等领域严重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六、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厅机关处室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评定为年度优秀的,颁发“文化厅××年度优秀处室”牌匾。 (二)被评定为年度优秀处室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有资格参评年度优秀公务员。 (三)被评定为年度优秀处室的处室,优先推荐为优秀党支部及其他各类先进集体。 第十一条  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评定为年度优秀的,颁发“文化厅××年度优秀单位”牌匾。 (二)被评定为年度优秀单位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资格参评年度优秀。 (三)各单位考核结果是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所属事业单位,优先推荐为集体二等功、优秀党支部及其他各类先进集体。 七、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各厅领导分管联系的处室职责 点击下载此文件 2.各厅领导分管的所属事业单位考核指标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