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污染犯罪须零容忍

15.12.2016  05:03

  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一起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判决,9人因污染环境领刑罚。该案件成为柳州市实施新《环保法》以来,实施判刑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这将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柳州市首判污染环境刑事案,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意义深远。

  环保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低。近年来,环保改革不断推进,从立法、问责、执行等方面加大力度,全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如2013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重大环境污染罪”做了进一步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定罪门槛,这说明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同样,近年来我区各地不断加大查处力度,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把重实际、求实效作为出发点,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此次,柳州市首判污染环境刑事案,亮出了严打环境违法的姿态,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此举有利于企业正视环保信用问题,通过提高企业的环保自律、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

  从长远看,生态环境关乎人类的生存,对环境违法犯罪理应零容忍。一方面,环保、公安部门应通过深化执法联动机制建设,依法集中查处一批严重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狠狠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要追究环境监管不力的部门领导责任。当前,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能做出有效干预,反而明显地偏向污染企业一方。为了确保环保部门监管到位,必须对那些放任企业污染环境的部门领导施以法律的、行政的制裁和处罚。

  总之,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柳州市首判污染环境刑事案,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回应了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期待。冀望我区各地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以及通过监管体制和方式的创新,切实把执法执纪关口前移,将风险管控前置,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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