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418号提案的答复

30.11.2017  20:27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20170418 号提案的答复

 

李玉玲委员:

您好!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检察机关反腐工作中有关赃款处理的一些建议 提案 20170418 ),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我院单独办理。我院高度重视您的提案,专门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大追缴赃款赃物工作力度

广西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把追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侦查取证与追缴赃款赃物两手抓,一旦掌握赃款赃物去向,都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追缴,避免延误时机造成国家财产流失。由于绝大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犯罪行为发生与立案侦查会有一个时间差,有些几年甚至十几年或更长时间追赃工作相对犯罪行为而言是滞后的,容易给社会造成追赃延误印象。其次腐败分子收取的赃款很多不直接记在其名下,而是通过给亲朋好友办企业、购买房产、高级轿车等方法进行藏匿转移,赃款去向多种多样。再者,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初期听到风吹草动立即将赃款藏匿转移,都给追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工作要求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加大追赃力度,确保追赃工作成效。 一是 建立健全全面跟踪监督机制,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每个案件均确定追赃责任人员,跟踪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有关的银行、房产等信息,及时发现赃款赃物去向,同时加大政策法律教育,深入细致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促成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主动缴赃。 二是 探索将追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追赃工作表现突出给予记功奖励,以激励追赃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追赃工作效率。 三是 提高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及工作人员追赃能力,如对赃款控制能力、赃款处理能力等,同时切实提高追赃意识,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积极追踪赃款去向并及时追缴。 四是 加强与法院等机关沟通联系,形成追赃合力,进一步加大判决后追缴力度,加强对未退还赃款犯罪人员的财产监管,促使犯罪人员积极退赃。 五是 结合办案和追赃工作实际,加强理论调研,进一步分析研判追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构建科学、严谨、合理、高效的刑事追赃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二、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财产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从保护财产静的安全(即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两个价值目标出发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应予以追缴;对构成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追缴。若因检察机关启动追赃工作导致合同无效、撤销或产生其他影响,受让方可针对转让方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到您所列举的例子,张三贪污700万元,全部用于购房四套。A房自用,B房低价卖给李四,C房赠与其儿子,D房只和开发商交付了定金,签订了合同。对于B房,如果是以低价进行交易,则李四不构成善意取得,应该予以追缴,由此给李四造成损失,李四可向法院对张三提起民事诉讼。对于C房,属于赠与行为,其儿子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理应追缴。对于D房,张三交付定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主合同)成立,故自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为从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定金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检察机关无权要求开发商退缴定金,只能向张三追责,要求张三用其他财产抵退。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职务犯罪的预警性防控

广西检察机关一直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针对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预警性防控工作,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和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近年来,针对行政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我们正在探索“预防约谈”和“预防告诫”等工作机制,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和群众控告申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负面热点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风险的单位或个人,由检察机关根据相关程序集体或个别约谈该单位领导或个人,及时指出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隐患及有关管理制度漏洞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帮助不断健全制度、完善管理,避免职务犯罪。下一步,我们还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源头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是 进一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和预警预测。针对权力和资金密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岗位及重要规章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全方位逐一查找职务犯罪风险点,及时发现指出违法犯罪苗头和风险,帮助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推动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和重要执法行为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制度,努力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是 不断探索建立督促纠正制度。针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提出预警防范性检察建议,给予警示提醒、教育引导和察帮诫劝,防止小错变成大案。 三是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总结分析和前瞻性专题研究。结合司法办案,对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后果严重、新类型职务犯罪的案件开展同步预防,注重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重点领域开展预防调查,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入分析研究源头性、全局性问题,从政策、制度、机制、法律等方面提出根本性、基础性防治对策,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政府报告,推动有关部门重视和解决问题,实现从个案到领域的根本治理。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区检察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措施,更加注重侦查工作透明度,加强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公开的规定》,依法积极采取申请查询、书面告知、新闻发布等形式对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间、处理结果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间和办案单位。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内。在做好检务公开基础上,把舆论宣传与深化检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准确把握代表委员关切,结合社会法治热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法治话题,增强舆论报道的贴近性、服务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信息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