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对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立新规

30.09.2017  11:33

日前,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桂林市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矿山(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规定》明确,重点区域内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五十万吨以上,其他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十万吨以上。采矿权出让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同时符合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规定。采矿权出让前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林业、旅游发展、安全监管、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经部门一致同意后方可依法组织实施。凡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原则上要实行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前,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征收、租用或者迁移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支付全部费用,确保采矿权出让后矿山能够顺利投产。

规定》强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完成拟出让采矿权《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后,按照规定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决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

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建设。建筑石料用矿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桂林市建筑石料用采石场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矿山建设。矿山建设完成并通过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规定》自2017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