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近日将对高污染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

15.07.2015  11:38

  为进一步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南宁市近日将对高污染汽车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

  据了解,南宁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对高污染汽车实施了第一阶段限行措施。此次实施第二阶段限行措施自2015年7月15日起,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包括五县七城区)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上路行驶。沙井大道、清川大桥、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竹溪大道、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所构成的封闭区域(含以上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汽车通行。(具体详见附图)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作业车(包括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以及公交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上述限制措施的路段和区域时,必须同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限制措施。

  据了解,环保标志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

  对于违反限行措施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九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处200元罚款”。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 元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 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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