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广西将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29.04.2019  23:02

    

  发布会现场。记者邓玲 摄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邓玲)4月29日上午,记者从解读广西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并将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介绍,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4月2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到位。

  会上了解到,自5月1日起,将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同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另外,自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并将自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以及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

  据悉,在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