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5.12.2015  13:34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分别明确了查账征收企业、定率征收企业、定额征收企业、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的税务处理。

      (四)明确了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的税务处理。

  (六)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