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又有大礼包

09.09.2015  12:05

  到2017年底,依法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此外,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纳税人面对新政策容易有哪些误解?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9月6日,广西国税12366呼叫中心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厘清误区。

   今年仅第四季度按优惠政策计税

  疑惑:在南宁市开服装店的张女士高兴得知,今年10月1日起,像她这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张女士仍有疑问,优惠政策实施后,是否今年全年都可以享受此优惠?为此,她拨通了广西国税12366的热线电话。

  广西国税12366解答:今年仅第四季度可以享受此优惠,而并非全年。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至30万(包含)的企业,2015年度所得分段按比例计算划分成为两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半口径。其中,属于第4季度的所得,减半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数/2015年度实际经营月数;而全年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0%×2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0%。

   享受所得税优惠无需另行专门备案

  疑惑:林先生开了一家小型餐馆,属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他想知道,核定征收是否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西国税12366解答: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本次的优惠扩围中,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在20至30万之间的企业将获得明显的税收让利。如,林先生的餐馆营业额每季度为7万元,全年是28万,按照原来的税收优惠,享受小微企业20%的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5.6万元。但在本次优惠扩围以后,第四季度的7万元,可以享受营业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第四季度应纳所得税额为7×50%×20%=7000元,在第四季度,比原来的应纳税额少了一半。

  广西国税12366提醒,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