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摊贩或变“正规军” 网售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22.07.2016  21:19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为消除监管漏洞,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审议报告中单列一款规定食品的网络销售行为,将网售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食品摊贩可获合法身份  不用再和城管“躲猫猫”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何开长介绍,由于实践中,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很难用量化的术语将其与规模的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企业相区分,为了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条例(草案)》以经营规模条件是否达到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是否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固定经营场地,作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与规模的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企业区分的标准。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将小餐饮界定为: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规模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将食品摊贩界定为: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那么,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的微商是否纳入《条例》中管理呢?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单列一款规定食品的网络销售行为,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通过电视购物、网络销售进行食品营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销售食品的相关规定。 

   小餐饮登记证有望延长至三年    食品摊贩可免费申请备案  

  《条例(草案)》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加盖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发证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为节约监管资源,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改为“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摊贩应当主动申请备案、获得“合法身份”;申请备案不用缴纳费用。 

   划定区域经营  违反规定最高罚2万  

  学校周边是否允许有食品摊位,是家长们非常关注的问题。为消除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隐患,《条例(草案)》中规定在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条例(草案)》还规定,食品摊贩申请在划定区域(路段)进行经营的,申请的摊位数量多于实际划定摊位数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社会公布。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规模小,多为弱势群体,本着适度可行的原则,《条例(草案)》对违反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物品、吊销登记证等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幅度在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记者  冼妍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