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因家暴起诉离婚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48小时内裁定

14.01.2015  11:30

新华网南宁1月13日电(王扬)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导辖内各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规范的运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遭受家暴证据和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48小时内必须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广西高院2014年调研情况显示,随机抽取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有30件是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其中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存在家暴问题。此外,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其中因不堪忍受家暴而采取极端行为走上犯罪道路者不在少数。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根据《解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也是要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指出,倘若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不能予以支持。因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能独立存在,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程序的启动应当处于民事诉讼中,也就是无诉讼即无裁定。

为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就近、方便行使权利,《解答》明确允许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同的法院。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遭受家庭暴力及威胁的证据和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何艳斌指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了认定。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根据原告举证,结合被告质证意见和辩解来予以确认。这意味着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证据审查标准,要低于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标准。

解答》中列举了六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以一项或多项同时适用。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此外,《解答》还设置了兜底条款,明确在上述六项措施之外,只要起到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作用,仍不妨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

解答》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的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至12个月。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如果家暴现象仍然发生怎么办?广西高院副巡视员林立介绍,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拒不执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