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网站上传小说侵权?一公司状告南宁某图书馆

18.12.2014  09:52

北京一公司状告南宁某城区图书馆侵权,被告称是公益组织不获利不属侵权

图书馆网站上传小说是否侵权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孙晓梅

近日,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因上传了《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死于青春》、《穆斯林的葬礼》3部作品至其网站,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对方的行为属于侵权,于是诉上法院索赔近7万元。12月16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传3部作品

被诉上法院索赔近7万元

中文在线公司诉称,该公司通过与作家海岩、霍达签订了授权书及合作协议,取得了《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死于青春》、《穆斯林的葬礼》3部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014年初,该公司发现,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所有并管理的网站,未经授权上传了以上3部涉案作品供网络用户下载,已属侵权行为。经该公司申请,北京东方公证处对网站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经统计侵权数字为1051千字。

为此,中文在线公司诉至南宁市中院,要求图书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63060元,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800元(其中公证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

图书馆网站

公益性组织不侵权

法庭上,双方就图书馆是否侵害了公司对涉案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在其网站上传涉案作品供读者下载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展开了辩论。

对此,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其与相关作者签订了使用权,公证书中证明南宁某城区图书馆未经该公司许可,在图书馆的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属于侵害该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南宁某城区图书馆则答辩称其“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该图书馆是公益性组织,上传作品没有任何收入。

图书馆方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图书馆方将作品复制后上传到其网站,属于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