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违法牵连小车准驾资格 两市民不服状告交警

23.10.2015  12:51

  因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被查,两名市民被交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日前,两人不服将交警告上了法庭。原来,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后,他们连小车C1准驾资格也没有了,他们认为交警的处罚不合理。10月22日,该案在西乡塘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邀参加旁听。

  摩托车违法牵连小车准驾资格

  今年7月29日,市民赵先生和欧先生都收到了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来,在去年8月16日和9月2日,两人分别因为在民族大道的不同路段,驾驶不合格的摩托车上路,被交警拦截检查。两人驾驶的摩托车均是已过报废期的摩托车,而且赵先生还被发现没有携带行驶证和保险标志。交警部门作出了吊销两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分别罚款500元和600元的处罚决定。

  得到这个处罚消息后,赵先生和欧先生都懵了。因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意味着今后他们要驾驶小车,必须重新再报名、学习、考试。之前,他们获得的摩托车E准驾资格和小车C1准驾资格,是分别进行的考试。两人认为,交警应当只吊销其摩托车的准驾资格,而没有依据连小车C1准驾资格也吊销。

  今年9月15日,两人同时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交警处罚“连坐”是否过罚相当

  10月22日,该案在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赵先生和欧先生提出,他们是通过不同的考核体系分别取得E和C1两个准驾资格,而只是驾驶摩托车违法,并无驾驶小车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并吊销和他们的违法行为无关的C1准驾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显失公正。他们提出,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不应该一并吊销其C1准驾资格。

  交警部门认为,对赵先生和欧先生的处罚依据的法律是正确的,处罚的程序也是合法的。交警部门称,每个公民只能申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不可能只吊销其中一个准驾车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两人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也明确说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非“吊销相应准驾车型”。

  交警方面进一步解释说,对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其造成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的盖然性高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而这种重大交通事故的盖然性,不会因为行为人所驾驶的车辆种类不同而降低,仅仅是造成的伤害可能会有不同。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是驾驶报废机动车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而不是处罚驾驶摩托车、小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两项准驾资格是否同一项许可

  对此,两名原告的代理人提出,摩托车和小车这两项准驾资格,应该是两项行政许可。一项违法,不能注销另一项。交警的处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的“必须依据事实、情节和危害”,“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警部门则称,这是两名原告对驾驶证有误解。公安机关只颁发过机动车驾驶证,未区别汽车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两个准驾资格虽然分别通过两个考试取得,但第二个驾驶许可取得应依附第一个取得的有效时间。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一个许可,只是包含不同的内容。

  不过,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针对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的取得和适用是不同的。“两证合一”是本着交警方面的要求和许可,但是市民在使用方面范围不同,交警处罚应当有区别性的处罚,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就一个违法行为牵连另一个行政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 梁侦 通讯员 张丹)

编辑:梁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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