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暴力案件频发:节制需破解"宽容即纵容"难题
下跪的孩子,施暴的少年,这样的场景令人不寒而栗。图片来自新浪网
少年暴力案件频发
6月21日傍晚,一段“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残害一小学生”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网络疯转和评论。视频显示,至少有两名年纪稍大男生殴打一名矮个小男孩,其中一人甚至将点燃的烟头丢进小男孩上衣里。
23日,庆元县通报事件调查情况,被打小男孩小毛系一年级小学生,5月初和两名小伙伴偷冷饮时被发现,其中一人被抓住,并谎称是一个姓陈的孩子(拍视频者)提议来偷的。陈姓孩子得知被诬陷,叫上大吴、小吴找到小毛,三人将小毛带到一间废弃简易房内殴打。由于施暴的几个孩子均未满14周岁,故均不负刑事责任。
6月22日,又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几个女孩用脚踹打下跪女孩。打人的刘某一方共有9人参与,起因系被打女生黄某身为学生会干部,因在校管理与刘某发生矛盾。目前,涉案人员有7人接受了调查,2人在逃,其中年满16岁的刘某被刑拘。
6月24日,@江南都市报V微博发布了一段视频,曝光江西省南丰县初二女生暴打初三学生。视频显示,被打女生一直低头,旁边几个女生围着看,不时发出笑声。
本月曝光的第四起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更为触目惊心。6月10日,广东深圳学生小韩被打,导致脾破裂并出血。24日,警方通报称,涉案学生蒋某(15岁)、邓某(14岁)、许某(14岁)被抓获,蒋某被刑拘。
近期发生的多起少年暴力事件出现这样的情节: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持刀威胁……人们很难将这些触目惊心的场景和未成年学生联系在一起。他们为何要如此暴力地对待同学呢?他们应该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年龄不够成施暴少年免罚“护身符”
2013年11月,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介绍,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2014年5月29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介绍,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所犯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六大特点。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针对学龄期(7至18岁)少年暴力事件频发现象,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2015年1月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了分析统计:有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占比42.5%、32.5%,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初中生一般处于13岁至15岁,高中生16岁至18岁,这一阶段未成年人多处于易冲动的叛逆期,缺少基本的罪恶感与罪责感。从对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看,因严重危害社会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到三成,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名判罚居多。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面对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有人提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增强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对可能误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有人认为,降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视线。
6月24日,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威在本报刊文认为,无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至刑法颁布前,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统一,12岁、13岁都有,现行是14岁,争议由来已久。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至今已近30年,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明显“早熟”。据初步测算,青少年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了。”
“赞成。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惩处乏力,违法成本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中转发王威文章并表明自己观点。
曾任湖南省株洲市检察院检察官的张继宝研究认为,“13岁犯罪”现象当前非常突出,一些学生甚至形成“14岁前杀人放火都没事”的错误观念,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顽疾。
张继宝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13岁,势在必行”。他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国际刑法的轻缓化发展趋势并不相悖,本身就是为了惩罚犯罪,防卫社会,如果因为所谓的刑法轻缓化而将一些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罪化,将会导致刑法虚无问题。
“我国一贯政策是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但过度的宽容难免成为放纵。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固然重要,但万万不可眼看着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重。”陕西省潼关县法院法官吴博撰文强调。防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急需改革,发挥刑法的功能。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也不少。广西乐业县法院的黄启永研究认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义性,但是,顺应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他认为,我国确定了现在的14周岁,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过程,是有科学依据的。
“14岁已经很低了,这是世界潮流。降到十二三岁,不人道。”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表示担忧。他认为,刑罚具有标签化,小孩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特别是当前,国家正在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轻从缓,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新增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属从严处理,逆势而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曾在专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中指出: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中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
亟待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熊孩子”怎么办?
姚建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恶”,而是“错”,这既是“事实”也是一种“观念”。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思想观念未定型,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教育改正机会,这就需要加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破解“宽容即纵容”的难题。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一个硬伤,形式上有宽的一面,教育感化挽救,宽了之后又没有防止纵容的制度设计,那就是“一放了之”。“现状是,要么‘一放了之’,要么刑罚惩罚,陷入两个极端。”姚建龙说。
他介绍,国外少年司法制度有一个价值趋向——宽容而不纵容。宽容指刑法宽容,不纵容就是要用刑罚替代措施管教,这就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空间。刑事责任年龄往上提,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管,用“保护处分措施”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处分措施”既不是惩罚,更不是刑罚。我国目前亟待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沈海平据此指出,犯罪少年多数是留守儿童、父母离婚、单亲家庭等,缺少家庭管教。国家应制定儿童福利法,从生活、情感、教育等方面加大对儿童的关爱力度。
■正方
可以适当降低
黄致远(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十分必要: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符合我国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儿童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的生理年龄渐趋下降。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则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很低,如墨西哥规定为已满9周岁。
(本报记者党小学采访整理)
陈里(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
从去年以来,屡屡有校园暴力视频上传到网上,通过互联网传播,影响极其恶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校园暴力事件上升的势头要遏制住。应该当机立断,我建议,政法机关、学校、共青团等部门,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一次阻止校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校园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禁。
对于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惩戒,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现在的孩子成熟得比较早,建议刑事责任年龄提前,现在的孩子十二三岁什么都知道。
(摘自6月23日《东方早报》)
■反方
不应轻易降低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法律拟制。所谓法律拟制,就是法律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哪个界线,就以那个界线为准。立法者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界线通常有两个考虑:
一是自然因素。即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没有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认为有,就意味着可以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反之,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作出这种拟制时,应当对人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普遍的调研考察。
二是政策因素。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处罚,刑事责任的谴责施加于多大年龄的人?从事实的角度讲,多大年龄的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既有量变的区间,也有个体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7岁、12岁负刑责,有的规定15岁、16岁才负刑责,不一而足。
政策因素考虑给予多大年龄的人刑事谴责?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多次讨论,79刑法典制定时讨论就很热烈。而且,但凡发生一起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下恶性案件,就会引发一次刑事责任年龄讨论。
那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必要降低?
我国在制定刑法典时,参照了国外的法律,也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划定了目前的年龄线。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线基本保持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作过于敏感的反应,从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学生暴打学生,因为生活琐事报复,乃至以此取乐,让人看了确实惨烈、痛心,甚至愤怒。对肇事未成年人如何处理,这不是刑罚惩罚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的问题。我们常讲“子不教,父之过”。没有管教好孩子,是不是应当惩罚家长、惩罚老师、惩罚我们这个社会呢?
公众对个案暴露出的少年行凶者的行为感到震惊、担心,但更可怕的是孩子扭曲了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如果在这样的三观指引下,他们将会发展成长成什么样的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是不是出了问题,而不应因公众的反应轻易改变刑事责任年龄。
(记者党小学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