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制定《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制度》

16.09.2015  09: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和2015年南宁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严厉惩处蓄意污染环境等行为,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宁市环保局制定了《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南信办〔2014〕1号)等规章、文件。

  《制度》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度制定目的、依据和相关定义;第二章“失信认定”共2条,明确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环境行为和信息来源;第三章“管理”共8条,明确环境违法黑名单的管理主体、程序、要求;第四章“失信惩戒”共2条,明确惩戒措施;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制度适用性、施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