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国税局积极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05.12.2014  21:55

  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国务院近期连续出台一系列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相关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政策执行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报以及申请退还税款等涉税事项数量明显增加。南宁市兴宁区国税局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辅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和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 (李燕)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