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环保局首次向公安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

05.12.2016  08:32

近日,桂林市环保局向公安部门移送梁某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市环保局办理的首起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而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

据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梁某开办的洗涤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市环保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产、责令停止排污。市环保局于2016年3月4日对梁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10万元。

罚款并未阻止梁某的违法行为,8月29日市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排污行为再次进行调查,对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调查发现该厂一直正常生产,污水依然是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超标。9月5日,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七星环保分局再次对该洗涤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9月8日再次现场检查时,该厂仍在正常生产、违法排污。 

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对负责人梁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该案件的办理打破了我市环保部门案件“零移送”的状态,对今后办理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常态化跨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