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元旦起施行 住满半年方可申领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 通讯员 南公宣)12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了解到,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条例》与广西原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相比,在申领条件、申领对象、发放时限、“含金量”及落户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
申领条件:要先登记后申领,居住未满半年不能申领《居住证》
《条例》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办法》规定为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南宁警方提醒,广大流动人口特别是有随迁子女的进城务工人员,务必及时到公安机关办证点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否则会贻误中小学读书报名,也不能享受其它公共服务及便利。
申领对象:未满16周岁也可以申领
《办法》规定居住证的申领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发放时限:由15个工作日提速至15日
《规范》规定居住证制发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而《条例》对不属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虽然少了“工作”两个字,但时限少了4天,也就是两个周末。时限缩短了,将使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更快捷,效率更高。
含金量更高:赋予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条例》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及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持证落户:明确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条件标准。
《条例》明确了4种不同的落户条件,规定了有意愿落户的居住证持证人在各类镇区、城市落户为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条件标准。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