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17.06.2017  01:58
 

南发改价调〔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今年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2017年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的通知》(桂价综〔2017〕23号)精神,2017年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控制目标为3%以内。为确保实现2017年全市价格调控目标,强化各级各部门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经济发展和价格改革新要求,锐意创新,攻坚克难,开创保供稳价工作新局面,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一、 各县、城区调控目标任务   负责对本辖区内价格的管理,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各项价格政策,研究制定当地保供稳价的工作措施;维护本辖区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工作;大力发展粮食、蔬菜、生猪等农副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发挥好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物价的作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挂钩机制;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按要求报送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库存、价格等监测信息。   全市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控制在3%以内。   二、各部门调控目标任务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市物价局   牵头负责南宁市物价调控工作,围绕实现全年调控目标,认真落实各项控价措施,特别是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总水平变动的预测预警,对重要商品价格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价格异常波动监测情况及时送各级领导和各控价责任单位;每月进行价格运行分析,定期对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重点支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发挥扶持生产、储备商品、保障供给等方面作用;进一步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审慎出台政府定价项目调整政策,适时采取价格调控措施。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控制在3%以内,水电燃料价格涨幅控制在6%以内。   2.市粮食局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做好粮油储备和销售工作,完善粮油应急供应方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全年粮食价格涨幅控制在4%以内。   (二)市商务局   抓好市场流通和商品供应,认真组织做好猪肉储备任务;会同农业部门做好蔬菜产销衔接工作,减少蔬菜流通环节;加强对大型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商场、超市开展经常性的打折促销活动,全年肉禽及制品价格涨幅控制在9%以内。   (三)市农委   落实各项扶植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主要农产品自给力稳步提高。做好肉、蛋、水产品、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增加地产蔬菜供应量,增强蔬菜市场调控能力;生猪出栏量、肉类总产量、渔业总产量在上年的基础上实现稳步增长;全年菜类价格涨幅控制在14%以内,水产品价格涨幅控制在8%以内。   (四)市财政局   做好价格调节资金保障,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五)市工商局   做好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持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重视稳定物价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切实把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稳价惠民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措施得力,确保价格调控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价格形势分析会商单位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判居民价格消费指数变动情况,解决价格调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价格调控意见和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三)正确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为稳定市场物价所采取的扶持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扩大生产、规范流通秩序、关心弱势群体的各项措施,,及时、主动发布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价格变动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稳定市场价格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