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纠纷案判决 乔羽被判侵权

19.08.2015  16:29

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纠纷告一段落

词作家乔羽被判侵权

乔羽。 资料图片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孙鹏远)“前几天我们刚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我们胜诉了!”8月18日,何振强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个消息。“《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纠纷”经历了一波三折,终于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作为本案的原告代理人之一,何振强拿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在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上的署名”,并赔偿四位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860元”。

围绕《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权纠纷,经历了一波三折。《山歌好比春江水》作为广西民歌的代表作之一,经常出现在各种重大晚会和演出当中,被广为传唱。这首歌曲诞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广西歌舞剧《刘三姐》,作者为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6位广西艺术家。然而多年来,此歌的作者均被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引发了参与歌舞剧《刘三姐》创作的几位老艺术家的不满。

2012年8月,歌舞剧《刘三姐》6位改编执笔人中的宋德祥、江波,以及郑天健之子郑金通、卞璟的外孙农杰,共同起诉乔羽侵害《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2013年7月,此案第一次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按照调解协议,乔羽和雷振邦之女雷蕾在各大媒体上刊登声明,表示“《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雷振邦创作的;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作词乔羽、作曲雷振邦均为误署,应予更正;乔羽对长期以来署名错误给原创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但正是声明的第三项内容引发了原告的不满,他们表示:“对于侵权一事,乔羽拒不道歉,甚至连歉意都不愿意表示,仅仅在声明中表示感到‘不安’,态度非常傲慢。”于是,原告推翻协议,再次诉至法庭。

2015年2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3日下达了判决书。法庭认为,“乔羽在明知《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创作作品的情况下,依然默认或者放任涉案作品的词作者署名为其本人,以获得名利,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亦必将使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因而认定乔羽侵犯了《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权,判决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在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上的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