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将施行 未满16岁可申领居住证

29.12.2015  10:15

  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与广西原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相比,在申领条件、申领对象、发放时限、“含金量”及落户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12月28日,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民警就变化进行了解读

   申领条件:

  要先登记后申领

  变化:《条例》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办法》规定为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提醒:广大流动人口特别是有随迁子女的进城务工人员,务必及时到公安机关办证点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否则会贻误中小学读书报名,也不能享受其它公共服务及便利。

   申领对象:

  未满16周岁也可以申领

  变化:《办法》规定居住证的申领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点评:《条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的人文关怀和关照,让更多人群享受居住证制度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发放时限:

  由15个工作日提速至15日

  变化:《规范》规定,居住证制发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条例》对不属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点评:少了“工作”两个字,办结速度加快了4天。时限缩短了,将使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更快捷,效率更高。

   办证福利:

  可享受更多公共服务

  变化:如《条例》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及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点评:《条例》随着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调整,及时赋予居住证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升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持证落户:

  明确申请落户条件

  变化:《条例》明确了4种不同的落户条件,规定了有意愿落户的居住证持证人在各类镇区、城市落户为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条件标准。

  点评:《条例》将使广西众多有落户意愿的流动人口通过分类条件标准落户广西各镇区、城市,以国家法规形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段钦中 南公宣)

[责任编辑: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