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检察院通过公开审查成功化解一起邻里纠纷

01.06.2015  12:04

  广西检察网6月1日讯(通讯员钟晓路 曾城 梁家毅)2015年5月26日,在广西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的现场,申诉人杨某某当场表态:“自己是一位农民,不懂法律,其虽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自己的看法,但其认为检察机关能对本案进行公开审查,并在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方面付出很大努力表示满意和感谢,不再继续申诉了。”参加会议的听证员也对该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认为这是检务公开的有力体现,有助于更好地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透明。这是《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该院按照“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工作要求,首次尝试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这种成功的做法为该院今后继续全面推进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岑溪市梨木镇某村民杨某某和杨某是邻居且系叔侄关系。但两家关系并不好,平时一直矛盾不断,案发之前因杨某某准备新建房屋界址的问题与杨某家曾多次产生矛盾,且经该镇派出所和村委多次调解未果。 2014年9月2日上午,杨某等人因上述矛盾与杨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后杨某用锄头将杨某某打致轻伤二级,杨某某将杨某两兄弟打致轻微伤。案发后,杨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按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解、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其亲属赔偿了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杨某某不服,以法院认定杨某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不当等理由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岑溪市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复查后,承办人通过认真审查案件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案件情况,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双方矛盾的化解方面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逐渐摸清了申诉人申诉的原因。因此,承办人在处理此案时,除了注重从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分析论证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适用缓刑是否正确阐明法理之外,更多的是侧重对双方当事人从情理上做大量的思想工作。为了化解双方矛盾,办案人员多次约见被申诉人杨某做释法说理,并说服其向申诉人杨某某道歉,保证今后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不再惹是生非。

  为了更好地解决法律争议,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同时使申诉人更容易接受处理结果,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岑溪市检察院决定邀请两名人民监督、一名律师作为第三方举行公开论证、公开答复。在公开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和承办人就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各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进行了辩论,参与公开审查的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也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当申诉人对杨某书面道歉的真诚实意提出质疑时,承办人和听证员当场引经据典对申诉人从化解矛盾需要靠双方共同努力,需要双方互相换位思考,需要双方互相理解、包容等角度进行了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让申诉人原本强硬的态度渐渐软化。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三名听证员进行了集体评议,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接着进行了公开答复,检察官在公开宣读该院不予抗诉的最终处理决定后,继续和听证员一起对申诉人做入情入理的说服工作,最终使申诉人杨某某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示息诉罢访。

  (作者单位:岑溪市检察院梧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