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

14.12.2015  10:58

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

1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8条,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职责分工、列入情形、列入要求、列入时限、移出情形、移出程序等方面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9种情形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等,工商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