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一览表(2)

10.11.2014  17:39

附件3: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辖管的各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一百八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一百八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一百八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一百八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一百八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九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百九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等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农资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或从事批发业务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发现销售的农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不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允许无证无照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合同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九)提供虚假担保”;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尽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规定义的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履行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义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未履行以下义务:(一)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二)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商品零售场所没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百三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三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

处罚种类: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二百三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二百三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二百三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

处罚种类: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罚款或者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二百三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处罚种类: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百四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四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四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四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四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百四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百四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四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百四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百四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五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二百五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百五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五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标识销售再利用再制造或者再翻新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二百五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二百五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制造、销售仿真枪行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仿真枪,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百五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没收易制毒化学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二百五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与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五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五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

处罚种类: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罚款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军服仿制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二百六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军服承制企业违法处置军服及其专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二百六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或使用军服相关用语招揽顾客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百六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纪人不履行明示经纪执业人员真实情况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二百六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纪人违反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百六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发布有关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

法律依据:《因私出境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

法律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非合法制糖企业收购糖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实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实物的种类和数量予以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的,或者以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行为的

处罚种类: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没有规定的,给予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六)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的,或者以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没有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及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实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实物的种类和数量处以罚款,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七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工具,查封场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违法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工具,查封场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七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的,或者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

处罚种类: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没有规定的,给予罚款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的,或者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没有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七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申请注册,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二百八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二百八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冒充注册商标的

处罚种类: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二百八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使用禁止标志作为商标的

处罚种类: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二百八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二百八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二百八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百八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二百八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二百八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百八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二百九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二百九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百九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处罚种类: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广告费用,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九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九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未清楚、明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应未有可识别性,消费者未能辨明其为广告的;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三百零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三百零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经审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百零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百零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百一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三百一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有贬低同类产品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三百一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超出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内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未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做卷烟广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百一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三百一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百二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百二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三百二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二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百二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二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二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个人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责令停止发布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三百二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三百三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三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三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罚款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三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暂停发布广告,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三百三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三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以外其他条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百三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的

处罚种类: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责令停止发布,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三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四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

法律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四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百四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百四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百四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百四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百四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百四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百四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百四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百五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百五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百五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百五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三百五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三百五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百五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清单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三百五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和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三百五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三百五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百六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三百六十一)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三百六十二)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三百六十三)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三百六十四)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百六十五)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百六十六)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百六十七)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百六十八)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销售不履行缺陷产品通知和报告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百六十九)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三百七十)可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征收(共2项)

(一)征收项目名称:企业注册登记费(含设立、变更、企业年度检验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 

      4.价费字〔1992〕414号,价费字〔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工商企字〔2002〕第190号,财综〔2011〕9号

(二)征收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法律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 :“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2.价费字〔1992〕414号,(94)财预字第37号,财综〔2004〕41号,财综〔2011〕9号

说明: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五、行政强制(共17项)

(一)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二)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四)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五)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六)强制措施内容: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七)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八)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或者扣押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法律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九)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或者扣押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法律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十)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十一)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擅自回收的报废汽车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二)强制措施内容: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十三)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十四)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十五)强制措施内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六)强制措施内容:临时扣留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十七)强制措施内容:责令暂停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六、行政裁决(共1项)

裁决事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一)项目名称: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二)项目名称:拍卖活动备案

法律依据:《拍卖监督管行办法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项目名称:消费争议申诉调解。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四)项目名称:合同争议调解

法律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