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包揽工程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判刑10年

19.03.2015  19:00

   中新广西网3月19日电 (江滔)日前,广西博白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法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介绍,2012年初,李某为了承揽到广西某单位的数据中心机房、住宅综合楼的工程项目,找黄某(已被判刑)为其疏通关系,经黄某从中沟通联络,该单位的负责人谭某及其司机苏某(均另案处理)接受了李某的请托,为李某取得该工程项目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使李某顺利承揽到了该工程项目。

  2012年3月至9月间,李某先后三次向谭某和苏某送了人民币共288万元。2012年9月,李某和黄某为了承揽到广西某单位康复楼的工程项目,共同出资约35万元购买了一辆2.0T银灰色大众途观多用途乘用车送给了该单位的负责人丁某(另案处理),丁某为李某和黄某在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上提供支持和帮助。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其中,李某伙同他人故意向丁某行贿,是共同犯罪,在向丁某行贿犯罪中,李某与同伙共同商量,等额出资,约定所得利益平均分配,与同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官说法

  人们常说“行贿者与受贿者同罪”。什么是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什么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受贿罪是一种以财物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用公权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两者是一种辩证关系的对合犯罪,互为条件,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 (索贿要除外);当前在贿赂案件侦查中,司法机关追究受贿者较多,追究行贿者相对较少。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从司法实践看,在办理贿赂案件中不能把重点都放在查办受贿上,对行贿方也必须严加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对社会上加强贿赂犯罪的法制教育,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达到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处理均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和黄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行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谭某及其司机苏某收受了李某的贿赂后为李某取得该工程项目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使李某顺利承揽到了该工程项目;丁某收受了李某的贿赂后为李某为李某和黄某在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上提供支持和帮助。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均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所以,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贿罪行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