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11.03.2015  12:08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