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07.12.2017  03:05
 

南发改规〔2017〕1号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的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裁量制度,助力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工作的全面完成,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依照权责清单,制定了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现予以公布。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