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将于2月施行

20.01.2018  12:31
  1月19日,市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调整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新增用人单位可集中申请等规定。

   公租房审核时长缩短

  《办法》增加了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户籍申请家庭自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职责,以保障公租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真实性。同时,将城区民政部门的职责明确为负责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核对和认定工作。

  《办法》调整了工作流程和时限,将受理机构的工作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后先审核后公示修改为受理后先公示,公示的同时进行审核。为了保障审核工作质量,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交城区民政部门认定,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通过调整,对城市非低收入家庭的审核时长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

   优化实物配租的条件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畴,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要求,需要给予优先保障。为此,修改《办法》保留了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等条件。

  同时,规定申请人单身的,除要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年满35周岁,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调整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为实现公租房的合理高效分配,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比如,放宽了户籍、居住和住房困难的条件要求,将住房困难标准扩大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等。

  为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配租效率,此次修改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进行界定,而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非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这三类人群的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办法》不再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拟订具体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可为职工集体申请

  用人单位可为职工集体申请公租房,但要面对的是单位里住房困难的职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住房困难的职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集体申请实物配租。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授权市住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还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行为作了规范,如用人单位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安排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职工或者非本单位职工入住,等等。